开云Kaiyun“这比周扒皮还狠”!内蒙古包头,保洁阿姨月薪2000元,在物业公司上班1年后,因与主管发生口角被辞退,阿姨以未签订劳动合同、公司违法解除为由,索要2倍工资和2倍经济赔偿金,公司却说:她不服从公司管理,捡拾居民装有私人物品的纸箱,公司有权开除。法院会如何判决?
王蓉51岁,1年前入职物业管理公司,从事保洁工作,月工资2000元,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,但因3月28日与公司主管发生口角开云Kaiyun,公司于4月2日向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。
王蓉4月2日离职后,认为自己工作期间认真负责,从来没有迟到、早退、请假,即便公交暂停、上班不便,她每天依然正常上下班,坚守岗位。
可现在只因与主管发生口角就被辞退,公司未对其进行相应补偿或赔偿,于是请求公司支付2倍工资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申请仲裁。
4月17日,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,王蓉遂向法院起诉,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2.2万元,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开云Kaiyun。
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和辞退一事,物业公司有不同说法,认为王蓉陈述的事实,不符合本案真实情况,并提出如下事实与理由:
1.王蓉入职后,工作态度愈发不认真,对主管及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不理睬,不服从管理,随意顶撞上级,严重违反《员工劳动纪律》第7条服从领导安排的规定。
2.王蓉负责的卫生区域内,日常保洁工作不能完成,上级检查时,多次卫生不合格,如步梯扶手、信报箱、电箱上都未进行日常保洁工作,违反《员工劳动纪律》第14条卫生区保持清洁的规定。
3.3月26日,王蓉捡拾单元楼内业主住宅门口,装有业主私人物品的纸箱后出卖,遭到业主投诉,该行为严重违反《员工劳动纪律》第13条员工不允许捡废品及纸皮的规定。
由于王蓉存在严重违反员工纪律,漠视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,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,因此,公司于3月30日向其送达《告知书》,郑重告知其3日内整改自身违纪行为。
但王蓉拒不整改,无奈之下,公司向其送达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故公司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9条,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,不存在任何过错,因此无需支付违法赔偿金。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87条,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。”
具体到本案中开云Kaiyun,公司解除与王蓉劳动关系的原因,是王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,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,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,更未违反《劳动合同法》。
4.公司与王蓉依法于1年前3月4日,办理员工入职手续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,该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不存在法定的支付双倍工资情形。
5.同时,根据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27条,“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,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。”
按照王蓉的思路,其于1年前3月1日进入公司,应当自4月1日起,就知道合法权益被侵害,却直至今年4月21日才提起诉讼,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且无中断情形。
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1条、第82条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,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开云Kaiyun,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。
王蓉称自己1年前3月份入职后,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公司提交1年前双方签订的《劳动合同书》,上面有王蓉的签名及捺印。
公司称,王蓉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,因本人书写有困难,因此《劳动合同书》上签名由他人代签开云Kaiyun,王蓉在签字上进行捺印。
王蓉不认可捺印为自己所捺,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鉴定申请,视为放弃该项请求,法院认定王蓉入职时已签订劳动合同,因此不支持其双倍工资请求。
王蓉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元,物业公司以王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,解除与王蓉的劳动合同关系。
但物业公司关于王蓉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举证不足,法院不予采信,公司单方终止与王蓉劳动合同关系,王蓉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,公司应向王蓉支付赔偿金。
王蓉于1年前3月4日入职,于今年4月2日离职,已工作1年以上,双方对月工资2000元均无异议,王蓉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4000元,法院予以支持。
综上,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元,驳回王蓉的其他诉讼请求。